Exploring legal mechanisms for data steward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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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與其定義釐清,何謂”data stewardship” ? >

良好的數據管理模式可由以下三類法律架構: Data trusts / data cooperatives / corporate and contractual mechanisms 作進一步探討,以求達成理想的值得信任、有擔當負責運用的數據管理模式 (data stewardship)

1. data trusts

上圖表現了 data trust 管理機制運作,原本我以為 “trust” 代表的是”信任” 但看了這張圖後才理解原來 data trust 意謂著一種信託方式,將個人的數據資料委任給某一受託者(單位)代理對資料使用者(公司企業、政府或研究機構)的交涉與監督。 因為不太懂信託在法律上的效果與運作方式,查了一下本國《信託法》,台灣在1995年制定了信託法,好像後來又加入了公益信託,國內有些環保團體就是在提倡透過公益信託的資金募籌來保護代管某些土地山林湖泊...(詳情不太清楚) 但感覺在討論個人資料的法律架構時,已經逃不過須有一個”中間人”的角色(即 歐盟個人資料保護規則 GDPR 裏當的資料操作控制者 controller),而借用羅馬帝國時代即有的信託法律概念與行之已久的實務操作,似乎也不錯。當然實物實體財產的信託處分代管還是與數位電子化的數據資料有所差異,信託管理如何地彌平、順應其間的差異,如何做出調整,也將是此套法律機制要思考的地方

2. aata cooperatives

合作社型態的資料管理使用 沒想到看完信託法之後,又得要查查台灣的合作社法規

(感覺上述二種模式都可試著作某種新興社會企業,就是自己來創個業啦.....純粹想太多XDXD)

3. corporate and contractual mechanis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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